保洁员心生歹意杀死主人 保洁公司判赔8万
成都清洁成都石材护理成都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保洁清洗公司为你整理,四川新闻网成都讯(成华法记者宋艳)成都市保洁员宋林到贾晓家做保洁时,心生歹意,将贾晓杀害。死者家属状告宋林供职于保洁中心的老板顾洪、钟梅,要求赔偿金额40余万元。成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
2007年9月14日,贾晓与成都某保洁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保洁中心)签订保洁服务协议书,由其定期为贾晓的住宅提供保洁服务。2008年5月24日14:00时许,保洁员宋林接受保洁中心指派到贾晓家做清洁。宋林在做清洁的过程中,心生劫财歹意,将贾晓杀害。
2008年11月24日,成都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依法判决宋林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并赔偿遇害人贾晓家属丧葬费等8万余元。宋林对该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,向省高院提出上诉,2009年6月1日,省高院改判宋林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成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9条规定,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”本案中,宋林和顾洪、钟梅系雇员、雇主关系。宋林在从事雇佣活动中,以其从事的雇佣活动为方法,故意致害他人,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,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私利,但其行为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内在的关联,因此其行为也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。
故该案中,顾洪、钟梅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,对贾某的亲属承担替代民事赔偿责任,即支付贾某家属各项费用共8万余元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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